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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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被告街道辦稱是其委托隊伍對涉案房屋進行的拆除,其工作人員和被告城管局的兩名工作人員在外圍負責安保。被告街道辦認可是其實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。原告的證據(jù)不能證實被告城管局實施了拆除行為。故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的拆除系被告街道辦實施。被告街道辦在拆除涉案房屋時未履行法定程序,拆除事實行為又不可撤銷,故應當確認違法。
裁判文書
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(qū)人民法院
行政判決書
(2020)魯0112行初285號
原告柴某。
委托代理人逯見濤,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人民政府東風街道辦事處,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(qū)花園路25號。
法定代表人李琰,主任。
負責人劉興亮,副主任。
委托代理人呂升鵬,該辦事處工作人員。
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城市管理局(濟南市歷城區(qū)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),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(qū)辛祝路44號。
法定代表人劉明勇,局長。
負責人陶志成,副局長。
委托代理人劉喆,該局法制科副科長。
原告柴某因要求確認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人民政府東風街道辦事處(以下簡稱街道辦)、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城市管理局(濟南市歷城區(qū)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)(以下簡稱城管局)實施的房屋行政強制行為違法,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經(jīng)多次補充材料,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,于2020年6月5日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原告柴某及委托代理人逯見濤,被告街道辦的負責人劉興亮及委托代理人呂升鵝、馬曉紅,被告城管局的負責人陶志成及委托代理人劉喆、楊振虎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訴訟請求
1、確認二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;
2、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法院審理
本院認為,1、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。被告城管局稱原告的起訴已經(jīng)超過了6個月的起訴期限,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在履行告知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情況下才適用6個月的起訴期限,本案中被告城管局未提交證據(jù)證明告知過原告相關起訴期限,故本院對被告城管局的主張不予采信。
2、關于涉案房屋被拆除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。原告稱2019年4月19日涉案房屋由二被告拆除,認為其提交的證據(jù)3中的101號裁定、證據(jù)5拆除現(xiàn)場視頻資料能證實上述主張,被告城管局不認可。庭審中,被告街道辦稱是其委托隊伍對涉案房屋進行的拆除,其工作人員和被告城管局的兩名工作人員在外圍負責安保。被告街道辦認可是其實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。原告的證據(jù)不能證實被告城管局實施了拆除行為。故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的拆除系被告街道辦實施。被告街道辦在拆除涉案房屋時未履行法定程序,拆除事實行為又不可撤銷,故應當確認違法。
法院判決
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確認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人民政府東風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4月19日拆除原告柴某位于濟南市歷城區(qū)辛祝路56號北面2幢、3幢二層中間位置房屋的行為違法。
二、駁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案件受理費50元,由被告濟南市歷城區(qū)人民政府東風街道辦事處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 判 長 趙 燕
人民陪審員 趙承捷
人民陪審員 竇桂華
書 記 員 于文鳳